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洮北区城区排水安全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白环审字〔20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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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编制的《洮北区城区排水安全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和改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和洮北区镇南种羊场。总投资为14269.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0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建月牙湖至月牙泡段明渠位于镇南种羊场南侧月牙湖和月牙泡之间,东湖护坡、月牙泡护坡以及月牙湖护坡均位于各自水体沿岸,不改变水体原有岸线走向,改造明渠段(包括东湖至月牙泡渠道、月牙泡至洮儿河渠)均位于原有渠道处,不改变渠道走向。新建月牙湖至月牙泡渠道长度6262.97m;改造渠道总长度17024.94m,其中东湖至月牙泡渠道2732.83m,月牙泡延伸段渠道(月牙泡至洮儿河渠道)13303.50m;项目新建雨水承泄区护坡总长度27209.30m,其中东湖护坡3287.25m,月牙泡护坡11426.74m,月牙湖护坡12495.31m;建设两座1m3/s的排水提升泵站及12道涵洞,5道闸。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涉及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划定的洮北区防风固沙重要区、洮北区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洮北区生物多样性重要区、洮北区土地沙化敏感区属于优先保护单元,洮北区一般管控区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施工时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要求进行表土剥离,将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部分堆放在施工场地内并加盖苫布,待施工结束后按原序分层回填用于复垦;施工占地应严格按规划征用,不得任意扩大;占用的农田应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农田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好补偿和占补平衡工作;拟占用的林地和草地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落实生态补偿方案;施工占地面积严格按规划征用,减少工程临时占地面积;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及生态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临时占地进行生态修复和复垦,恢复其土地原有使用功能等,减轻该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须选择在枯水期施工,涉水或邻近地表水体工程应避开鱼类繁殖期;施工期建筑材料应堆存在封闭工棚内或加盖苫布,临时堆料区及表土堆场应远离洮儿河及湖泡等地表水体堆存,防止面源污染;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移动防渗厕所,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表土临时堆放场用密目网覆盖;施工过程使用的柴油发电机应采用高标号燃油,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五)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对沉淀池、厕所及泵站等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各种污染物无序外排,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定期检修与保养,高噪声机械设备加设减振装置;距离村屯较近的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等。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运输车辆途经附近村屯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等,确保其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七)施工过程产生的多余土方全部回用于护坡工程;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运至周边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清基工序产生的枯枝杂草交环卫部门处理;围堰施工产生的木桩、土草草袋由施工单位回收综合利用;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八)施工期表土临时堆放场须远离周边村屯等敏感保护目标设置,定期巡视防止超高堆放;加强泵房和渠道日常巡视,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九)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监测方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达标排放,降低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议建设单位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附近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申诉)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扰民。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四、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洮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04月11日
白环审字〔20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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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编制的《洮北区城区排水安全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和改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和洮北区镇南种羊场。总投资为14269.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0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建月牙湖至月牙泡段明渠位于镇南种羊场南侧月牙湖和月牙泡之间,东湖护坡、月牙泡护坡以及月牙湖护坡均位于各自水体沿岸,不改变水体原有岸线走向,改造明渠段(包括东湖至月牙泡渠道、月牙泡至洮儿河渠)均位于原有渠道处,不改变渠道走向。新建月牙湖至月牙泡渠道长度6262.97m;改造渠道总长度17024.94m,其中东湖至月牙泡渠道2732.83m,月牙泡延伸段渠道(月牙泡至洮儿河渠道)13303.50m;项目新建雨水承泄区护坡总长度27209.30m,其中东湖护坡3287.25m,月牙泡护坡11426.74m,月牙湖护坡12495.31m;建设两座1m3/s的排水提升泵站及12道涵洞,5道闸。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鉴于该项目涉及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划定的洮北区防风固沙重要区、洮北区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洮北区生物多样性重要区、洮北区土地沙化敏感区属于优先保护单元,洮北区一般管控区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建设单位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施工时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要求进行表土剥离,将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部分堆放在施工场地内并加盖苫布,待施工结束后按原序分层回填用于复垦;施工占地应严格按规划征用,不得任意扩大;占用的农田应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农田保护的相关规定做好补偿和占补平衡工作;拟占用的林地和草地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落实生态补偿方案;施工占地面积严格按规划征用,减少工程临时占地面积;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及生态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临时占地进行生态修复和复垦,恢复其土地原有使用功能等,减轻该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须选择在枯水期施工,涉水或邻近地表水体工程应避开鱼类繁殖期;施工期建筑材料应堆存在封闭工棚内或加盖苫布,临时堆料区及表土堆场应远离洮儿河及湖泡等地表水体堆存,防止面源污染;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移动防渗厕所,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表土临时堆放场用密目网覆盖;施工过程使用的柴油发电机应采用高标号燃油,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五)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对沉淀池、厕所及泵站等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各种污染物无序外排,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并定期检修与保养,高噪声机械设备加设减振装置;距离村屯较近的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等。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运输车辆途经附近村屯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等,确保其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七)施工过程产生的多余土方全部回用于护坡工程;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运至周边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清基工序产生的枯枝杂草交环卫部门处理;围堰施工产生的木桩、土草草袋由施工单位回收综合利用;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八)施工期表土临时堆放场须远离周边村屯等敏感保护目标设置,定期巡视防止超高堆放;加强泵房和渠道日常巡视,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九)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监测方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达标排放,降低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议建设单位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附近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申诉)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扰民。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四、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洮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