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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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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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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经发部门,有关企业:

******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产业链”的通知》(东府办函〔2025〕179号)要求和《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东工信规〔2025〕2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及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及复核对象

******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标志性产业链“链长制”的通知》(东府办函〔2025〕179号),选取的智能移动终端、智能机器人、工业母机、新能源汽车、轻型动力、新型储能、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高端电子信息材料、人工智能、低空经济11条标志性产业链。

         (二)复核对象:2023年,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第一批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的通知》(东工信〔2023〕11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的通知》(东工信〔2023〕227号)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国产基础软件生态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的通知》(东工信〔2023〕263号),认定的首批13家“链主”企业。

        结合上述情况,2025年共13条产业链开展“链主”企业遴选及复核。原则上每条重点产业链选取1-3家“链主”企业,申报单位可申报不超过2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序号

类别

产业链名称

产业链责任部门

备注

1

标志性产业链

新能源汽车

******改革局

2023年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链主”企业纳入此链,开展复核。

2

标志性产业链

智能移动终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智能移动终端产业链“链主”企业纳入此链,开展复核。

3

标志性产业链

半导体及集成电路

******改革局

2023年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链“链主”企业纳入此链,开展复核。

4

标志性产业链

智能机器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智能机器人产业链“链主”企业纳入此链,开展复核。

5

标志性产业链

新型储能

******改革局

2023储能产业链“链主”企业纳入此链,开展复核。

6

标志性产业链

轻型动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电动自行车产业链“链主”企业纳入此链,开展复核。

7

标志性产业链

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

市科技局

2023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链“链主”企业纳入此链,开展复核。

8

标志性产业链

工业母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

标志性产业链

高端电子信息材料

市科技局


10

标志性产业链

人工智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标志性产业链

低空经济

******改革局


12

2023年首批产业链

国产基础软件生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国产基础软件生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复核。

13

2023年首批产业链

预制菜

******农村局

2023年预制菜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复核。

        二、申报条件

        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东莞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规模实力要求:

        1. 营业收入等要求

      (1)智能移动终端产业,“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

      (2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新型储能、高端电子信息材料、等3个规模50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其“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

      (3)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工业母机、轻型动力、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国产基础软件生态等8个规模500亿元以下产业集群,其“链主”企业的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4预制菜产业,其“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产业链相关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达到30%以上(含),设备、包材等企业对应产品或营收占比可适当下调至10%。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材原材料供应、调味品制造、食材包装制造、预制菜加工设备制造、预制菜生产、冷链仓储配送等。

        (三)市场影响力: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或在广东省内排名前五。

        (四)自主创新能力:

        1******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2. 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

        3. 牵头或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

        4. 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

        (五)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

        (七)优先推荐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等具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榜上企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已获认定为省级以上“链主”企业的,自动成为对口重点产业链的市级“链主”企业。

        (八)其他要求:企业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企业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流程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报不超过2条重点产业链的“链主”企业。流程包括部门受理、专家评审、“链长”审定、公示公布结果。

     ************农村局按照产业链分工分别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农村局,根据申报受理情况,邀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含复核)建议名单。

******农村局分别将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含复******办公室汇总。

        (四)公示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政务网站将“链长”审定同意的拟选定“链主”(含复核)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产业链牵头部门认为不宜公开且报经“链长”同意的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开发布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结果,有效期三年;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四、申报材料

        (一)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二)重点产业链培育发展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短板;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产业链核心竞争力;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其他主动承担的产业链培育发展任务);

        (三)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申报重点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五)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其他研发费用说明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国际专利需附专利复印件、国内专利只提供目录);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目录;

        (六)科技奖项、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证明材料(国家级提供复印件,其他级别只提供目录);

        (七)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八)“信用东莞”(******/)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九)有助于辅助判断“链主”企业相关情况的其他评价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申报审核时间要求

        (一)企业提交纸质资料时间:2025年8月29日前,“申请书及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报产业链责任部门负责科室。

******办公室时间:2025年9月26日前。

        特此通知。


        附件:1.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报书(2025年版)

                 2.东莞市XX产业链培育发展方案(提纲)

                 3.重点产业链联系人汇总表

        附件1:东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docx

        附件2:东莞市xx产业链培育发展实施方案(建议提纲).docx

        附件3:重点产业链联系人汇总表.docx


******改革局

******农村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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