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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11·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11·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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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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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

11·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

11·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217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2-5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7

(三)事故发生经过………………………………………………………………7-8

(四)事故现场情况…………………………………………………………………8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8-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0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1

三、事故原因分析……………………………………………………………………11

(一)直接原因分析……………………………………………………………11-12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2

)间接原因分析…………………………………………………………………12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2-14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4

(一)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4-17

(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17-19

六、事故主要教训………………………………………………………………19-2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0-21

 

 

 


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11·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11221830分许,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发生一起履带式钻机侧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门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带领县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救治、善后处理、现场勘验等工作,并现场组织召开了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会议,对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于1123************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成立了“11·22”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11·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钻机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项目概况: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

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于20222******有限公司,探矿权证号:T6312XXXXXXXXXXXXX,勘查面积为14.54km2。有效期:202225日至202724日。

202112******有限公司编制了《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2014-2021年工作总结及2022-2026年工作方案》,并于2022531日通过了青海省地质调查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取得了《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2015-2016年工作总结及2022-2026年工作方案审查意见》(青地调社〔202219号)。2023413日,海北州生态环境局下达了《关于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外围岩金普查项目(2022-2026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生〔202335号)。2023621******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地质勘查临时使用草地的行政许可》(门林草字〔2023225号),并组织开展了地质测量及部分钻探施工作业(5/1210米)。2024327******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地质勘查临时使用草地的行政许可》(门林草字〔2024162号)后,于419******资源局进行了报备,提交了本年度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图纸,并于510日正式开始实施相关作业,主要工程内容为地质测量及钻探施工(1:2千地形测量2.5km2,路线地质调查30km1:2千地质测量0.1683km21:2千水工环地质调查0.54km2,机械岩心钻探15375m,水文钻探847m,基本分析样9000件)。截止事故发生前,该项目已完成全部地质测量及钻探施工(28/15000米),剩余工程主要包括两个水文钻孔的扩孔及开展抽水试验。

2024430******有限公司签订了《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东矿区深部及外围2024年勘查项目合同》《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协议》;2024628******有限公司签订了《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东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2024年度钻探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安全协议书》;2024716******有限公司签订了《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东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2024年度)钻探劳务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2024116日,鑫顺矿业与金核地勘签订水文钻探服务采购合同,并签订《安全协议书》。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矿业”)

该公司成立于2004618日,注册资金38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XX,注册地址青海省门源县青石嘴镇松树南沟金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选矿;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等业务。该公司设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5人,公司下设9个部门,其中综合部、安全环保部、财务管理部、后勤部、设备材料部为5个内部管理部门,地质采矿部、生产技术部、选矿厂、尾矿车间为4个生产管理部门,公司现有员工209人。

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矿业”)

该公司成立于200235日,注册资金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何XX,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主要为地质勘查;项目投资;金属矿洗选、冶炼;矿山开发技术咨询等,公司现有职工500多人。

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核地勘”)

该公司成立于20117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XX,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华冠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固体矿产勘查;地质钻(坑)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区域地质调查;液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调查;工程勘察专业类等相关的勘探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安许证字〔2023DZXXXX号,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有效期20231127日至20261127日。公司现有职工人数84人。

5.******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淇达”)

该公司成立于20161028日,注册资本30万元,法定代表人岳X******街道金昌路3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地质勘察与钻探;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维修及技术服务;钻探工程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工程劳务分包等业务。该公司在该项目从事钻探劳务人员21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故地质勘查作业不需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海鑫矿业将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东矿区深部及外围2024年勘查项目承包给鑫顺矿业后,由海鑫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及地质采矿部具体负责外围勘查项目管理、协调工作,2024年开工前组织对鑫顺矿业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了勘查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对该勘查项目施工现场定期组织开展了安全检查,但未及时掌握金核地勘钻探专业分包单位将钻探项目劳务分包给甘肃淇达实施的情况。

鑫顺矿业取得总承包合同后成立了项目部,配备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对金核地勘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了2024年度勘查安全技术交底,对该勘查项目施工现场组织开展了安全检查;但对金核地勘将钻探劳务项目分包给甘肃淇达实施不掌握、不了解。

金核地勘取得钻探专业分包合同后成立了项目部,配备了项目经理和兼职安全员,但相关人员未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建立了钻探项目安全管理制度(HGY203/ZD07-01)、野外地质勘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项目部对后期实施水文钻孔的王荣辉班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采用口头叮嘱的方式进行,没有系统性和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规范、不到位。

甘肃淇达取得劳务分包合同进场后,未按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112217时左右,金核地勘项目部水文孔施工人员王XX、白公XX、刘XX班组一行三人完成SWK6点位扩孔施工任务后,将该点位的所有钻杆、钻头搬运到运输车上,由白公XX、刘XX驾驶运到驻地,王XX操作履带式钻机(型号:履带式水井钻机XQ400)随同一起赶到驻地。到达驻地后,三人将部分钻杆搬运到王国胜车上后,并更换钻头、钢丝绳以及对钻机的维护等工作。随后,刘XX、白公XX给驻地的发电机加水加油,准备休息做饭。1745分左右王XX独自一人操作履带式钻机设备驶往SWK4点位,在途经一小山梁便道时,因山坡路面积雪,履带式钻机发生打滑并导致侧翻(下滑距离约10m),钻机侧翻后将王XX压在

事故现场图

设备下面。

(四)事故现场情况

******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情况:因履带式钻机侧翻的位置处于倾斜的山坡,救援机械设备无法在原地进行起吊救人,2台挖机设备对行进路线进行了挖掘平整,现场已经变动。但是,救援设备未到达前项目部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测量。XX操作的履带式钻机发生侧滑后,向山坡下方滑动约10米后导致侧翻,事故现场路面平均坡度1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

死亡人员:王XX,性别:男,年龄:53岁,汉族,家庭住址: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后岩村XX号,身份证号:33072XXXXXXXXXXXXX,事故现场履带式钻机持有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6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11221830分左右,金核地勘项目部地质孔施工人员佐XX沿着矿山道路准备到施工地点收纳水管管线,在途经事故现场附近时,看见上侧方山坡面一台钻机侧翻,佐XX立即跑到王XX班组驻地告知了白公XX、刘XX两人,随即白公XX、刘XX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看,两人到达现场后看见王XX操作的履带式钻机侧翻在山坡面上,未发现王XX本人。因现场通讯信号不好,两人于1850分左右乘坐施工皮卡车前往金核地勘项目部驻地向安全员杨XX、技术员卢XX进行了汇报。   

1855分杨X1打电话向项目经理杨X2汇报,杨X2安排杨X1组织人员进行寻找,并联系甘肃淇达负责人王X从成都赶往项目部。随后杨X1、卢XX、白公XX、刘XX乘车赶赴现场寻找人员。

X1等人到达现场后,对事发地钻机侧翻区域进行了仔细寻找,最终发现王XX被压在钻机下面,只露出半面头部。杨X11941分向项目经理杨X2进行了电话报告,杨X2安排杨X1联系120和救援设备并组织救援。

1944分,杨X2向金核地勘公司副总经理张X电话告知钻机操作人员被压一事。

2207分,杨X2给鑫顺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罗X打电话未接通,2240分,罗X给杨X2回了电话。

2137分,海鑫矿业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李X接到金核地勘项目部杨X2电话报告事故情况,李X2145分向海鑫矿业总经理聂X进行汇报,聂X接报后,2148分向鑫顺矿业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海鑫公司董事长董XX进行了汇报,2152分,聂X******管理局和鑫顺矿业进行了汇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X向董XX汇报后,及时启动了海鑫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董XX、李X立即组织海鑫矿业应急救援人员、鑫顺矿业项目部人员约20人,先后于2210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同时联系挖掘机到现场开展道路清理、侧翻钻机搬移等紧急处置工作。

2152******管理局进行了报告。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带领县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人员救治、善后处理、现场勘验等工作。

2330******公安局相关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同时,两台挖掘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1123日凌晨1时左右,120急救车及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王XX已死亡。232时左右,救援人员将死者遗体移出侧翻钻机,并送往门源县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经甘肃淇达与死者王XX家属协商达成协议,赔付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5万元,社会舆情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由于事发地点距离海鑫矿业矿区近3公里,加之道路崎岖不平、通信不畅,现场人员确认王XX被压后,立即联系120急救和调用机械设备开展了施救,同时,120******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联动配合,及时组织开展了善后处理、现场勘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王XX安全意识淡薄,在转移履带式钻机行进过程中违章作业,遇到斜下坡时由于路面积雪发生侧滑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死者王XX独自操作履带式钻机驶往SWK4点位,违反了《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 2004-2005)中“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有限公司钻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钻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设备搬迁的有关规定。

2.XX操作履带式钻机途经一小山梁便道时,因山坡路面积雪,王XX对便道及周边安全风险辨识不足,致使履带式钻机发生打滑并导致侧翻,钻机侧翻后将王XX压在设备下面造成死亡。

以上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进行综合分析,此次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三)间接原因分析

1.甘肃淇达作为项目劳务分包单位,落实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导致安全操作规程未得到严格遵守。

2.金核地勘作为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按规定要求对部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二是钻探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得到贯彻执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海鑫矿业、鑫顺矿业作为项目发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以上均为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钻探专业分包单位金核地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对部分劳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项目负责人接到现场人员报告后向总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及门源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上报时间已超过规定时间,存在迟报行为

3.总承包单位鑫顺矿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资源局)进行了报备,但未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4.******有限公司未严格督促项目总

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履职尽责,存在监督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XX,男,群众,汉族,53岁,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

后岩村人,为甘肃淇达委派至金核地勘项目部人员。因独自操作履带式钻机驶往SWK4点位,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王XX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5人)

1)杨X2,金核地勘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东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2024年度)钻探服务项目现场项目经理,负责金核地勘钻探项目部全面工作。履行项目部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在项目施工期间,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王XX班组施工水文孔期间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事故发生,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同时,该起事故发生后,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1******管理局上报,超出规定上报时间,对事故负有迟报责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五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X,甘肃淇达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东矿区深部及外围2024年度勘查项目施工劳务分包负责人,依法履行现场安全生产主要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按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王XX班组施工水文孔期间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事故发生,应对事故发生负现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三个月,并由******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3)罗X鑫顺矿业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东矿区深部及外围2024年度勘查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鑫顺矿业项目部全面工作。履行项目部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督促专业分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4)黄XX,鑫顺矿业青海省门源县松树南沟金矿东矿区深部及外围2024年度勘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5)王X,海鑫矿业分管东矿区深部及外围2024年度勘查工作副总经理,对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有限公司:作为项目钻探施工劳务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管理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有限公司作为项目钻探专业分包单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对部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严格落实低温冰雪作业技术保障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管理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缺乏有效管控,履行总承包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款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4.******有限公司:对项目总承包单位、钻探专业分包单位、钻探施工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够,未严格督促其履职尽责,存在监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局给予******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差距。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劳务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同时,未及时掌握、了解专业分包单位将钻探项目施工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情况,存在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劳务单位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得到贯彻执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需要进一步强化。专业分包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对部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施工劳务单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劳务单位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及时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大会,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重点加强对临时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机械设备、施工现场等方面的现场管理,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对劳务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从源头上坚决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和隐患彻底整改,防止出现“以包代管”现象,确保安全生产。

(二)******资源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加强对地质勘探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各乡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充分认识当前岁末年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配足配齐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不悬空、检查无死角、整治无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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