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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茶陵县重点关停煤矿污染综合整治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株洲市茶陵县重点关停煤矿污染综合整治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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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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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茶陵县重点关停煤矿污染综合整治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4月10日


******人民政府 (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
监管方(全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  项目名称、服务地点及范围
1、项目名称:株洲市茶陵县重点关停煤矿污染综合整治项目设备采购。
2、服务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高陇镇。
3、服务范围:
(1)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 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文件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3)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4)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在质量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 供货方式

所订设备以中标文件的货物清单为标准。
第三条 采购总价
  本项目成交价: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捌万零贰佰柒拾壹元叁角伍分(¥******.35元)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
******资源局用地报批手续后30日历天内。 另由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受不可抗力影响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付款方式
供货付款方式:经双方合同签订后凭履约保函,预付总合同价的10%,挖机设备进场清理完货物安放点后支付总合同价的20%进度款,酸性废水处理主设备及装配式设备基础安装完毕后付至总合同款的80%,全部安装完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正常运行一年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
第五条 交货
1、甲方保证在乙方设备运抵前三日内,提供整洁的施工场地供乙方安装。
乙方将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点,但因无法联系(电话联系三次均未接听或未提供场地)导致交货逾期、货物破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视为乙方按期交货。
2、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第六条 货物验收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1、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4、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6、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八条  其他
1、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条款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三方签章生效。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
帐       号:8223 0211 0000 0042 5        
监管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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