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QZCHZFCG2025-002
二、项目名称:龙游县重度残疾人康养一体化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2-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北侧机场路东面3号楼508、509号
被投诉人 1 :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街道文化西路24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龙游县向阳世家68幢二楼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关于龙游县重度残疾人康养一体化康复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ZCHZFCG2025-002,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序号16产品名称“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技术参数的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且我司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答复不满意,特此提出投诉。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序号3评审项“技术参数”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针对我司对“技术参数”评审标准提出的质疑,招标代理公司虽已做出更正修改,但修改后的评审标准仍存着显著问题,未能有效遵循评审因素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原值,具体而言,更正后的条款表述为:“标注‘★’的条款必须达到5条完全满足,其余2条每项偏离扣1.5分。”然而,该表述模糊不清,未明确指出哪5条参数属于必须严格遵守的实质性要求,以及哪2条参数允许有一定偏离度。这种缺乏具体指向性的评审标准,显然未能量化、细化评审内容,违背了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此外,关于一般技术指标的设定亦显失合理。修改后的内容规定:“其他一般技术指标必须达到600条完全满足,其余220条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项0.1扣分,扣完为止。”但同样,该条款未能清晰界定哪600条为必须完全达标的内容,哪些条款属于可扣分项。这种模糊不清的评审标准,同样未能实现评审因素的量化与细化,再次违反了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
二、被投诉人辩称
******有限公司辩称:
1.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各项重要和普通参数的设定,均调查搜集过市面上的三家以上的品牌,从而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的质疑没有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并不认同。基于项目的实际需求,对所有投标人提出一致性要求,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关于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内容”的请求,将对部分内容作相关修改,详见更正文件。
2.针对投诉事项2:在2月24日的质疑回复函中,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按照0.1分计算此项总分显然已超出25分的总分值”,为了防止出现扣出负数的情况,基于康复设备产品在项目中的重要性,对此更正修改为“技术指标、商务指标完全满足招标需求的,得25分;标注‘★’的条款必须达到5条完全满足,其余2条每项偏离扣1.5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必须达到600条完全满足,其余220条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项0.1扣分,扣完为止。”不存在隐含哪几条必须严格遵守,只规定了必须达到5条重要参数,600条普通参数,对此产品质量也有所保证。关于投诉人提出的“修改评审标准”的请求,将在原有评分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详见更正文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5年2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5年2月17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2月21日更正公告并于2025年2月24日回复质疑,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于2025年2月25日提出投诉,目前本项目处于终止状态。
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函》和******有限公司”,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存在不公平现象。人体脑电波包括α、β、θ、δ四种基本波形,采用α、β、θ、δ四个波段分别训练及四个波段的组合训练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调查阶段,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技术参数的设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可以在采购活动中形成有效竞争。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本局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质疑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序号3中评审项“技术参数”评分内容未量化、细化。投诉人认为更正修改后的评审标准仍未能量化细化评审内容,更正后的表述为“标注“★”的条款必须达到5条完全满足,其余2条每项偏离扣1.5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必须达到600条完全满足,其余220条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项0.1扣分,扣完为止。”投诉人认为上述的标注“★”的条款中的7条未明确哪5条必须完全满足以及哪2条参数允许有偏离,其他一般技术指标中的820条未明确哪600条必须完全满足,哪些属于可以偏离。根据被投诉人回应上述参数不存在隐含哪几条必须严格遵守,只是规定必须达到标注“★”的条款中的5条以及一般技术指标中的600条。根据更正后的第六章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序号3评分内容,则标注“★”的条款满足7条为3分,满足6条为1.5分,满足5条及以下为0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为满足820条为22分,满足601-819条按照每偏离1条-0.1分,满足600条及以下为0分。上述评分标准符合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按照量化指标的层次,设置了对应分值。故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本局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本机关意见
综上,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5年4月7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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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5.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