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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元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元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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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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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红人社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件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1日。请将意见反馈至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陶宇,0873-******。电子邮箱:******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红人社发〔2023〕10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在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整数倍档次标准,最高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云南省上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额。此后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商行、农行营业网点咨询并办理。
******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元阳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8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3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州******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人民政府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财政给予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60元、72元、84元、96元、108元、120元、180元的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档次的,定额给予240元的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州财政承担15%,县市财政承担35%。
(三)对重度残疾人,由财政按标准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执行;三级残疾人代缴由省级承担剩余部分,四级残疾人代缴所需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承担比例为:州级承担70%,县级承担30%。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州、县市财政给予12个月全州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上述各项州、县政府应补贴的资金由州、县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财政承担比例为:州级承担70%,县级承担30%。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三章个人账户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第四章待遇享受
******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享受待遇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制度衔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六章基金管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管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云南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州级管理制度》(红人社发〔2023〕17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管理监督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税务局负责保险费征缴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审计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发改、国土、农业、计生、监察、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基本养老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服务,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居)委会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居民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和财力保障。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岗位,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并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为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居)委会配备一名新农保专(兼)职协管员,提高工作效率。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金保工程”(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居)委会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附则
******居保制度实施时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1日。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元政发〔2014〕126号)同时废止。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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