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西乌珠穆沁旗“一住两公”地块(地块编号:2025H6-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地块名称:西乌珠穆沁旗“一住两公”地块(地块编号:2025H6-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资源局
******医院东南侧
******医院东南侧,本地块占地面积7232.87 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医院;东北侧为家和家园小区;东南侧为阳光小区;西南侧为档案馆。
总结论: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本调查地块原为天然牧草地。地块内区域内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未发现内部污染源,周围相邻区域未对本地块造成影响。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的规定,认为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