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体育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HJZX******
二、项目名称:2025年浙江省青少年柔道锦标赛器材
三、采购日期:2025年06月2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体育局
2、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求真路525号
五、基本情况
经查明,《2025年浙江省青少年柔道锦标赛器材》(项目编号: H************有限公司是中国唯一获得国际柔道联合会认证的柔道垫品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加分项“投标人所投产品通过国际柔道联合会认证的,得5分”存在指定特定品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要求“为保******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并显示项目水印进行佐证,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第三方检测报告并非由制造商出具,制造商也无须对第三方检测报告内容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加盖厂家公章,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更会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实现控标制造了空间,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具体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答复函等证据为凭。
六、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衢江财先告字〔2025〕第2号)。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
七、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监科
3、联系电话:******